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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矯決字第 00018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3 月 01 日

要旨

提示各矯正機關於辦理收容保外待產時,應先經法務部許可後方得依法辦理具保手續釋放

主旨

提示本部所屬各矯正機關於辦理收容保外待產時,應先經本部許可後方得依法辦理具保手續釋放;即各機關未經本部許可,不得率爾先行辦理保外待產具保手續釋放。請照辦。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本部直屬各監獄、戒治所、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矯正學校

副本

本部所屬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本部矯正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矯決字第 00018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3 月 01 日發布,要旨:提示各矯正機關於辦理收容保外待產時,應先經法務部許可後方得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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