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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4)律聯字第 94177 號
要旨
轉知所屬會員,於辦理變更所營事業時,一併將該文字敘述之營業項目,依代碼表之規定辦理變更
主旨
敬請轉知所屬會員,於辦理變更所營事業時,一併將該文字敘述之營業項目,依代碼表之規定辦理變更,請 查照。
說明
依經濟部商業司 94 年 7 月 5 日經商六字第 09402413470 號函辦理。
正本
各會員公會
附件
經濟部商業司 函中華民國 94 年 7 月 5 日經商六字第 09402413470 號主 旨:請協助宣導並轉知所屬會員或相關企業,於後續辦理變更所營事業時,一併將該文字敘述之營業項目,依代碼表之規定辦理變更,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 94 年 6 月 28 日經商字第 09400566050 號函辦理。
二、有關原以文字敘述所載營業項目,依 94 年 6 月 22 日公布修正之公司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公司所營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已設立登記之公司,其所營事業為文字敘述者,應於變更所營事業時,依代碼表規定辦理」。
三、檢附前開公司法修正部分條文一份供參。
(編按:公司法修正部份條文請參總統府公報 6638 期)
正本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