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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北市法二字第 0953069250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4 月 02 日

要旨

行政處分主要特徵,即以特定相對人為處分之對象,倘處分相對人失其人格或權利能力,該行政處分因主體不存在而失所附麗,行政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不待撤銷或廢止,亦當然消滅

主旨

有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關渡民生綜合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已撤銷原始投資權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 明:一、復貴處 95 年 3 月 29 日北市市一字第 09530509100 號函。二、按行政機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或其他相關之獎勵投資法令(或更早期之陽明山管理局審查民間投資興建民營市場準則),對於民間參與或投資興建公共設施所為之核准(或駁回)之終局決定,性質上即屬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定義下之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其中一項主要之特徵,即以特定相對人為處分之對象(個別性)。倘處分相對人失其人格或權利能力(例如:自然人死亡或公司法人清算終結者),該行政處分因主體不存在而失所附麗,行政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不待撤銷或廢止,亦當然消滅。實務上雖有少數例外情形,有行政法上義務繼受之問題,惟因本案並無公司合併、分割或其他法律地位承受等情事,故不生公法上權利義務繼受之問題,合先敘明。三、另查原始投資人-關渡民生綜合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係因違反公司法第10 條第 1 款「自始未營業」之規定,致遭主管機關經濟部命令解散,惟依公司法第 24 條、第 25 條規定,公司解散僅屬清算發生原因之一,必待清算終結,辦妥解散登記或廢止登記(公司法第 387條),其法人格始歸消滅。就此事實部分,仍請貴處依職權再予查明。倘其公司人格仍為存續,即宜依內政部營建署 93.12.14 臺內營字第 0930088212 號函說明二所示,解除其原投資核准之處分,並依行政程序法第 67 條以下有關送達之規定宣示之(行政程序法第 110條,必要時亦得為公示送達,以資存證),以避免將來滋生紛爭。倘若調查結果,原投資人已依法定程序完成清算並辦妥解散登記,則自無撤銷處分之問題。對於該現市場土地暨建物所有權人-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有意重新申請獎勵投資興建事宜,即屬另一行政程序之開啟。就其申請案僅須依據現行相關法令審查、辦理即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北市法二字第 0953069250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4 月 02 日發布,要旨:行政處分主要特徵,即以特定相對人為處分之對象,倘處分相對人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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