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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內字第 300929 號
要旨
承領之耕地,經法院判決確認無出租關係,行政機關自不得再以出租為由,撤銷放領
全文內容
一 查本案放領耕地,原係新竹縣政府以經人檢舉承領人葉○龍違法出租,違背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自應依法收回其耕地另行放領,前經呈奉行政院以台 (57) 內字第三三四七號令示在案。
二 現本案耕地既經最高法院以五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號例決確認葉○宏與葉○龍間無租賃關係,因此新竹縣政府原據以認定違法出租之事實將難以維持,且是項耕地業經新竹地方法院依法拍賣由林○○承買,並發給所有權移轉證書在案,似未再以出租為由撤銷放領,其承買人林○○如確具有自耕能力,似應依照上開拍賣結果辦理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