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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內字第 374611 號
要旨
耕地既經政府核准改作建地,其土地移轉自不受耕地移轉之限制;土地出賣人死亡,應先辦繼承登記,然後辦理移轉登記
全文內容
案經本部邀同司法行政部、財政部會商,獲致結論:「 (一) 查本案土地既經於五十三年依法編列為都市土地,且經台北縣政府核准作建築使用,其申請土地移轉自不應受耕地移轉之限制。至於本案土地移轉究否應課征契稅抑應課征土地增值稅一節,業經財政部以59、03、03 (59) 台財稅第二一六三三號令另行核釋在案。 (二) 復查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七五九條定有明文。又關於土地所有人出賣土地在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原所有權人死亡,依照上開法條規定應先辦理繼承登記,然後辦理移轉登記,類此案件前經內政部57、07、13台內地字第二七七六三二號函核釋有案。本案土地自應先辦理繼承登記,再辦理移轉登記,倘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延誤申報者,依照遺產稅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後段規定,遺產稅稽徵機關得行逕調查決定其應納稅額」等語,紀錄在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