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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內勞字第 2438 號
要旨
職工福利委員會申請法人登記注意事項
全文內容
一 本各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申請法人登記應行注意事項,案經本部於本年九月二十日邀請司法行政部及有關機關詳加會商決定:「 (一) 各事業單位遵照職工福利金條例所組織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性質與民法上公益法人中之財團法人相當,自可申請法人登記,惟應注意申請時所必須具備手續; (二) 職工福利委員會申請法人登記,應依法人登記規則檢具捐助章程敘明財產來源,並檢附財產目錄; (三)各級行政主管官署核發之職工福利機構登記證,得視同法人登記所稱之『許可」; (四)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得視為財團中所稱之『董事』; (五) 以上四項決定事項,請司法行政部通知各級法院辦理」記錄在卷。
二 茲准司法行政部本年十二月十六日臺 (42) 函民字第六四九四號函以:「職工福利委員會申請法人登記會商紀錄所有決定事項,業經轉飭各級法院遵照」等由。
三 特函請查照轉飭各事業單位迅即辦理。並請隨時將辦理經過見復為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