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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內勞字第 935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9 年 03 月 19 日

要旨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欲取得財團法人資格,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再向法院申請登記

全文內容

事業單位除依照「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第二條規定所成立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登記並已完成登記者外,事業單位亦可依民法總則第二章有關規定及本部 66.10.21 台內法字第七六三二七西函頒布:「內政部主管範圍財團法人申請設立許可須知」規定辦理設立財團法人,並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再向法院申請登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台內勞字第 935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9 年 03 月 19 日發布,要旨: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欲取得財團法人資格,須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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