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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函民字第 0115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6 年 02 月 09 日

要旨

拍賣加工外銷廠商所有國內產製貨物原料之處理方式

全文內容

法院受理強制執行事件,於拍賣加工外銷廠商所有國內產製之貨物原料時,應查明該貨物原料應徵收之貨物稅是否已繳清,如已辦理稅捐記帳者,應於拍賣公告內截明其事由,並附註:拍定人如願繼續辦理外銷,應於拍定後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轉帳手續;如改為內銷,應由拍定人向該管稅捐稽機關報准並繳清記帳稅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台函民字第 0115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6 年 02 月 09 日發布,要旨:拍賣加工外銷廠商所有國內產製貨物原料之處理方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