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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財庫字第 82032568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2 年 07 月 22 日

要旨

一 現行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本公債之發行總餘額,不得超過當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百分之九十五,其中第五條所定甲類公債之未償總餘額,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五;乙類公債之未償總餘額,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第二項:「本公債年度發行數額,由行政院依當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法定預算所列發行數額,核定發行。」上開有關額度之規定,應指中央政府發行甲類及乙類之建設公債總餘額而言,條文中既未規定「賒借」字樣,上項條例自不包括政府向銀行賒借一年期以上之借款在內。蓋政府向銀行借款與公債分屬不同性質之政府債務,各級政府之賒借係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經議會之議決,編入預算執行。足證公債與賒借顯然有所不同,其依據法律亦異。

二 另查歷年來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來源別預算表所列「公債及賒借收入」科目項下經區分為「公債收入」及「賒借收入」兩科目。依此,歷年度編列中央政府總預算,從未將政府向銀行賒借一年期以上之借款列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二條之規定限額內。

全文內容

一 現行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本公債之發行總餘額,不得超過當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百分之九十五,其中第五條所定甲類公債之未償總餘額,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五;乙類公債之未償總餘額,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第二項:「本公債年度發行數額,由行政院依當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法定預算所列發行數額,核定發行。」上開有關額度之規定,應指中央政府發行甲類及乙類之建設公債總餘額而言,條文中既未規定「賒借」字樣,上項條例自不包括政府向銀行賒借一年期以上之借款在內。蓋政府向銀行借款與公債分屬不同性質之政府債務,各級政府之賒借係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經議會之議決,編入預算執行。足證公債與賒借顯然有所不同,其依據法律亦異。

二 另查歷年來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來源別預算表所列「公債及賒借收入」科目項下經區分為「公債收入」及「賒借收入」兩科目。依此,歷年度編列中央政府總預算,從未將政府向銀行賒借一年期以上之借款列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二條之規定限額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台財庫字第 82032568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2 年 07 月 22 日發布,要旨:一 現行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本公債之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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