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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財產一字第 78014674 號
要旨
為妥適執行院函核復事項,特就院函核復事項有關國有財產之管理及其經費之編列程序等相關問題分列如左,請就有關 貴管職掌部分惠予研提意見:
一 關於「金門縣政府代管金門地區國有財產,請財政部與國防部共同會商,釐清代管關係」乙項:
(一) 國有財產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定公用財產之主管機關、管理機關及非公用財產之管理機關,與金門馬祖地區公有財產管理規則第五條之管理機關,兩法規所規範之行政體系,其間之關係應如何區分?
(二) 國有財產法第十三條規定「財政部視國有財產實際情況之需要,得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代為管理或經營」,與金門、馬祖地區公有財產管理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金門、馬祖地區之國有財產及省有財產,未經中央及省使用、收益,由縣政府準用本規則代為管理」,兩法規所規範之權責應如何區別?其間之關係如何?
(三) 金門縣政府依金門、馬祖地區公有財產管理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代管金門地區之國有財產,在保管、使用收益、處分等業務之實際運作上,有無礙難之處?如何改進?
二 關於「金門縣政府代管金門地區國有財產之經費原則同意得擬訂計畫編列預算報請國防部核轉財政部循預算程序辦理」乙項:
(一) 金門縣政府代管金門地區國有財產,其經費預算編列之程序,應由國防部,抑或由財政部主管項下編列為宜?
(二) 國防部轉送「金門縣政府代管金門地區國有財產七十九年度經費預算計畫」,按該項經費國防部及財政部均無將之編列於該年度所主管經費項下,可否俟釐清本案預算編列之主管單位後,由主管單位依程序籌措財源並審核該計畫及預算。
三 關於「金門地區納入國有財產法施行區域一節,可由財政部於研修「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時一併參考辦理」乙項:
未來金門地區納入國有財產法施行區域時,所涉及之代管關係,及國有財產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本局組織條例等相關法規之修訂,於現階有無預為釐清及因應之必要?
全文內容
為妥適執行院函核復事項,特就院函核復事項有關國有財產之管理及其經費之編列程序等相關問題分列如左,請就有關 貴管職掌部分惠予研提意見:
一 關於「金門縣政府代管金門地區國有財產,請財政部與國防部共同會商,釐清代管關係」乙項:
(一) 國有財產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定公用財產之主管機關、管理機關及非公用財產之管理機關,與金門馬祖地區公有財產管理規則第五條之管理機關,兩法規所規範之行政體系,其間之關係應如何區分?
(二) 國有財產法第十三條規定「財政部視國有財產實際情況之需要,得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代為管理或經營」,與金門、馬祖地區公有財產管理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金門、馬祖地區之國有財產及省有財產,未經中央及省使用、收益,由縣政府準用本規則代為管理」,兩法規所規範之權責應如何區別?其間之關係如何?
(三) 金門縣政府依金門、馬祖地區公有財產管理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代管金門地區之國有財產,在保管、使用收益、處分等業務之實際運作上,有無礙難之處?如何改進?
二 關於「金門縣政府代管金門地區國有財產之經費原則同意得擬訂計畫編列預算報請國防部核轉財政部循預算程序辦理」乙項:
(一) 金門縣政府代管金門地區國有財產,其經費預算編列之程序,應由國防部,抑或由財政部主管項下編列為宜?
(二) 國防部轉送「金門縣政府代管金門地區國有財產七十九年度經費預算計畫」,按該項經費國防部及財政部均無將之編列於該年度所主管經費項下,可否俟釐清本案預算編列之主管單位後,由主管單位依程序籌措財源並審核該計畫及預算。
三 關於「金門地區納入國有財產法施行區域一節,可由財政部於研修「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時一併參考辦理」乙項:
未來金門地區納入國有財產法施行區域時,所涉及之代管關係,及國有財產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本局組織條例等相關法規之修訂,於現階有無預為釐清及因應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