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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財稅字第 85191982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5 年 10 月 08 日

要旨

債權人聲請代位申辦繼承登記案件,應准債權人申請僅就債務人部分遺產土地分單代繳地價稅

主旨

有關債權人聲請代位申辦繼承登記案件,應准債權人申請僅就債務人部分遺產土地分單代繳地價稅,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廳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八五財稅二字第○○二四○八號函。

二 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以債務人費用,通知地政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時,得依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准債權人申繳遺產稅及登記規費,為「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一條所明定。又同辦法第四條規定,「債權人依第一條向稅捐稽徵機關申繳遺產稅者,其應代繳之遺產稅額,得就其聲請強制執行之不動產所占全部遺產總額之比率計算之」。是以,該類土地如有欠繳地價稅,為方便當事人辦理繼承登記,比照上開比率計算遺產稅額之規定,准由債權人申請僅就債務人部分遺產土地分單代繳地價稅。

三 來函說明三所引之「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依行政院八十五年五月三日台八十五法字第一二七五八號函示,已於八十五年二月八日經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發布「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之同時,予以停止適用,併此說明。

編註

1.本筆資料,說明三核示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停止適用,無保留必要,爰予刪除。

2.本筆資料,第 1 行「有關」、第 9-10 行「為方便…之規定,」屬贅語,爰予刪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台財稅字第 85191982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5 年 10 月 08 日發布,要旨:債權人聲請代位申辦繼承登記案件,應准債權人申請僅就債務人部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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