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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財稅字第 85192382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5 年 12 月 18 日

要旨

營業人未辦理營業登記,擅自經營電動玩具遊樂場,且未依規定辦理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已同時觸犯營業稅法及娛樂稅法之規定,尚無擇一從重處罰之適用

主旨

貴轄台東縣營業人未辦理營業登記,擅自經營電動玩具遊樂場,且未依規定辦理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既已同時觸犯營業稅法第四十五條及娛樂稅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尚無擇一從重處罰之適用。請 查照。

說明

復 貴廳八十五年十月四日八五財稅一字第○○二六七四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台財稅字第 85192382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5 年 12 月 18 日發布,要旨:營業人未辦理營業登記,擅自經營電動玩具遊樂場,且未依規定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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