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有關支票之作成,依據票據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應依其法定方式為之,否則支票即為無效,另最高法院 63 年上字第 2681 號判例亦可供參照,故依此應無空白授權票據制度之承認
主旨
關於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是否係承認空白授權票據制度,復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貴部六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65) 臺財錢第二四○三六號函。 二 查支票為要式證券,支票之作成,必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法定方式為之。支票之必要記載事項,如有欠缺,除票據法另有規定外 (如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 ,其支票即為無效 (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一項) 。發票年、月、日為支票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未記載其支票當然無效 (見最高法院六十三年臺上字第二六八一號判例) 。依此見解,實務上似未承認空白票據之發行。 三 附送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二六八一號民事判決影本一件,請查照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