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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府法一字第 095003793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2 月 21 日

要旨

有關「行政罰法」施行後裁處權時效規定,請配合辦理

主旨

有關「行政罰法」施行後裁處權時效規定,請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 95 年 2 月 21 日動勤字第0950000128 號書函辦理。

二、「行政罰法」前奉總統 94 年 2 月 5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16841 號令公布,並自 95 年 2 月 5 日施行。依本法第 27 條第 1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同法第 45條規定:「本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受處罰而未裁處,於本法施行後裁處者,除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8 條第 2 項、第 20 條及第 22 條規定外,均適用之。前項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

三、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各機關(單位)適用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41 條至第 43 條時,尚請注意前揭行政罰法之規定。

正本

本府各單位、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

本府法制室、本府秘書室(請刊登縣府公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府法一字第 095003793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2 月 21 日發布,要旨:有關「行政罰法」施行後裁處權時效規定,請配合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