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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東訓所總字第 185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5 年 09 月 02 日

要旨

東成技訓所函請釋示受感訓處分人聲請保外醫治,應如何辦理具保

主旨

受感訓處份人聲請保外醫治,應如何辦理具保,擬請釋示,請鑒核。

說明

一、查「感訓處份執行辦法」關於受感訓處分人之保外醫治事宜,未明文規定。

二、倘依前法第四十六條:「感訓處分之執行,除本辦法有規定外,監獄行刑法第四章至第十章……;於感訓處份之性質不相牴觸者准用之。」,則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似可准用之。惟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第四項「保外醫治,准用刑事訴訟法有關具保之規定。」再查刑事訴訟法亦無明示受感訓處分人之具保應由法院裁定或檢察官命令行之。三、有關受感訓處分人申請保外醫治而具保之權責機關,發生疑義,擬請釋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東訓所總字第 185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5 年 09 月 02 日發布,要旨:東成技訓所函請釋示受感訓處分人聲請保外醫治,應如何辦理具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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