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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人字第 091130022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1 年 01 月 23 日

要旨

檢送「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遴選要點」暨「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定期評鑑實施要點」

主旨

檢送「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遴選要點」暨「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定期評鑑實施要點」及各該要點條文對照表各一份,並同時停止適用「法務部所屬一、二審檢察署檢察長遴選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請查照轉知。

附件 一: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遴選要點一 為建立公正、公開之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遴選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應就具有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三條之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前項人員有下列資歷之一,表現優異,品操良好者,得優先遴任之:(一) 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

(二) 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三) 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一年以上,或曾調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辦事三年以上,且現任地方法院檢察署襄閱主任檢察官一年以上。

(四) 曾任地方法院檢察署襄閱主任檢察官二年以上,且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一年以上。

(五) 現任或曾任法務部司、處、室主管、副主管、參事以上之司法行政職務一年以上,或現調 (曾調) 法務部辦理司、處、室主管、副主管、參事以上事務一年以上。

(六) 曾任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二年以上或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一年以上,且現任行政執行處處長以上職務二年以上。

(七) 曾任行政執行處處長以上職務二年以上,且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一年以上。

(八) 現任或曾任司法官訓練所組長以上職務一年以上。

三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應就具有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四條之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前項人員具有下列資歷之一,表現優異,品操良好者,得優先遴任之。

(一) 現任或曾任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一年以上。

(二) 現任或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

(三) 曾任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一年以上,現任法務部司、處、室主管、參事以上之司法行政職務或現調法務部辦理司、處、室主管、參事以上事務。

四 法務部部長於遴任檢察長前,應由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 (以下稱檢審會) 召開遴任檢察官諮詢會議,參考品德操守、學識能力、統御領導、行政協調、敬業態度及業務績效等評量因素,提出適任檢察長人選之建議意見。

五 檢察會依第四點規定向法務部部長提出適任檢察長之建議人選時,以提出擬任檢察長職缺二至三倍之建議人選為原則。但同一審級職缺少於三人時,至少應提出六名建議人選。

六 檢審會之委員因符合第二點或第三點之資歷而於諮詢會議中,討論涉及其本人被遴任事項時,應行迴避。

七 法務部部長應參考檢審會所提之建議人選、檢察長定期評鑑結果及其他相關意見,遴選適當之檢察長人選派任之。

附件 二: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定期評鑑實施要點一 為建立公正、客觀及公開之檢察長定期評鑑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 法務部應於每年辦理一次現任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定期評鑑。

三 實施檢察長定期評鑑之機關 (構) 、人員及其評鑑配分比例如下:

(一) 法務部部長:配分百分之二十五。

(二)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配分百分之十五。但受評鑑人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者,配分為百分之三十。

(三) 受評鑑人現任職檢察署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配分百分之十五。但直接上級檢察署為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者,應由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先行初評,再由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複評。

(四) 與受評鑑人最近五年內任職檢察長時共事之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配分百分之四十。

(五) 受評鑑人現任職檢察署轄區之律師公會:配分百分之五。

前項評鑑結果滿分為一百分,以總分六十分以上為適任。

四 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所實施評鑑之項目、重點及配分如下: (表一)

(一) 品德操守:著重其是否廉潔自持、公正不阿及有無不當之交際應酬、投資理財等評價。配分二十分。

(二) 學識能力:著重其法學素養及專業能力是否勝任業務及是否勤於自我充實、吸收新知等評價。配分十五分。

(三) 統御領導:著重其對檢察事務之指揮監督能力及是否能知人善任、發揮檢察一體精神等評價。配分二十分。

(四) 行政協調:著重其有無協調溝通能力及是否善用預算經費、資源等評價。配分十五分。

(五) 敬業態度:著重其投注於檢察署工作之心力及努力改善業務之評價。配分十五分。

(六) 業務績效:著重其檢察政策推動之成果及機關整體績效之評價。配分十五分。

前項評鑑事實以評鑑之日前五年內發生者為限。

五 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五款之人員所實施評鑑之項目、重點及配分如下: (表二)

(一) 品德操守:著重其是否廉潔自持、公正不阿及有無不當之交際應酬、投資理財等評價。配分二十分。

(二) 學識能力:著重其法學素養及專業及能力是否勝任業務、是否勤於自我充實、吸收新知等評價。配分二十分。

(三) 統御領導:著重其對檢察事務之指揮監督能力、能否知人善任、適切指導檢察官認事用法並正確執行檢察一體原則等評價。配分二十分。

(四) 行政協調:著重其協調溝通能力,改善檢察署工作環境及便民服務措施之努力及成效等評價,配分二十分。

(五) 敬業態度:著重其投注於工作之心力及改善業務之努力等評價。配分二十分。

前項評鑑事實以評鑑之日前五年內發生者為限。

六 第三點所列實施評鑑之機關 (構) 及人員,應將填畢之評鑑表密封送所屬檢察署人事單位彙送法務部人事處或逕行密送法務部人事處,評鑑結果不得對外公布。

七 檢察長定期評鑑由法務部人事處負責幕僚作業,並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完成評鑑結果,將結果密陳法務部部長參考。

八 檢察長定期評鑑結果應提供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召開遴任檢察長諮詢會議之參考。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對於評鑑內容及結果應保守秘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人字第 091130022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1 年 01 月 23 日發布,要旨:檢送「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遴選要點」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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