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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人字第 0931300056 號
要旨
檢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請假期間職務代理作業要點」
主旨
檢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請假期間職務代理作業要點」一份,並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
附件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請假期間職務代理作業要點法務部九十三年一月七日法人字第○九三一三○○○五六號函訂定一 為使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以下簡稱檢察長) 請假期間,維持機關業務正常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 檢察長請假,除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法務部所屬各機關首長、職員請假應行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外,其因例假日值勤每滿一個月,得給補假最長六日為原則,未補假部分則支領值勤費。
三 檢察長請假、值勤補假得合併申請,每月以不超過十日為原則。
四 檢察長請假期間之職務,由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指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簡任檢察官 (含簡任主任檢察官) 代理之,並由該署預排當年度職務代理輪值表 (必要時得調整之) 。
五 檢察長請假前,應先洽定前點預排之職務代理人,除有緊急事由外,應於十日前併同函報本部核辦,並同時副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