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人字第 0931301162 號
要旨
修正「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主任管理員、科(課、組)員儲備訓練計畫」第 5 點、第 7 點條文,並自 93 年 6 月 17 日起實施
主旨
檢送「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主任管理員、科 (課、組) 員儲備訓練計畫」第五點、第七點修正條文一份,並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
附件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主任管理員、科 (課、組) 員儲備訓練計畫第五點、第七點修正條文
五、訓練對象與人數:
(一) 訓練對象:
1.主任管理員儲訓班:現任委任管理員年資二年以上及具委任第三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且無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所列消極資格限制情事之一者。
2.科 (課、組) 員儲訓班:現任主任管理員年資一年以上,且無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所列消極資格限制情事之一者。
3.前二款人員具有薦任官等升等考試及格或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且資績優良者,得免經甄試,優先參訓,但以一次為限。
(二) 訓練人數:每年度以五十人為原則,視職缺需求酌予增減。
七、調訓程序:
(一) 甄試:
1.由本部人事處作業函請各矯正機關辦理報名,會同矯正司遴選合格之資深績優之人員 (儲訓名額之三至五倍為原則) ,造冊移請矯正人員訓練所進行甄試。
2.矯正人員訓練所甄試完峻,將甄試成績列冊送本部人事處。
(二) 篩選:
1.本部人事處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以甄試成績 (佔百分之二十) 及資績評分 (佔百分之八十) 比例計算參加甄試人員總成績。
2.視當年度職缺需求,由本部人事處會同矯正司擇優甄選參訓學員。
(三) 公告參訓學員名單:參訓學員核定後,刊登本部及矯正人員訓練所網站公告週知,並通知受訓學員服務機關轉知參訓學員如期參加儲訓。經核定參加儲訓人員未依規定參加者,自核定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參加甄試,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依規定參訓並報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