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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令字第 097110438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03 月 27 日

要旨

釋示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12 條及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關於保密期限等相關規定

全文內容

國家機密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2 條對於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之「永久保密」,除保密期限為永久外,亦排除任何解密狀況,不因情報來源者已死亡或經徵得原提供者同意,而可解密。所稱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係指從事或協助從事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組織或人員,及足資辨別從事或協助從事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組織或人員之相關資訊;至於該等情報來源或管道所提供之情報資料內容,除足資辨別情報工作之組織或人員外,不在永久保密範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令字第 097110438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03 月 27 日發布,要旨:釋示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12 條及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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