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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090046374 號
要旨
關於行政院海巡防署軍職人員得否至軍事學校以外之公私立學校兼課疑義
主旨
關於行政院海巡防署函該署軍職人員得否至軍事學校以外之公私立學校兼課疑義,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局九十年十二月五日九十局力字第○三六八一一號書函。
二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三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另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軍官、士官兼職如左:一、不得兼任軍職以外之公職或業務。但法令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準此,公務員服務法雖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惟有關得否兼職事項,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上開法條另有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該特別法之規定,當無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三規定之餘地。至於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上開法條但書規定所稱「但法令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應指另有特別法令規定之情形,應不包括公務員服務法。
三 次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前條納編人員之權利義務,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依各該人員身分之相關法律規定辦理。」是以,即使海岸巡防署機關係軍人、警察、關務及一般公務員等四種官制組成,依上開規定,該署軍職人員得否至軍事學校以外之公私立學校兼課事宜,仍應依該人員身分之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四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李世德、 (○二) 二三一四六八七一轉二○九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