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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09004703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1 年 01 月 17 日

要旨

關於中○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規定之從業人員,得否兼任該公司轉投資公司之董事長疑義

主旨

關於中○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規定之從業人員,得否兼任該公司轉投資公司之董事長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局九十年十二月十日九十局力字第○三六九一六號書函。

二 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一條規定:「交通部依電信法第三十條規定,設中○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其設置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是以,有關該公司之設置管理,該條例已有規定者應優先適用該條例規定,僅於該條例未規定時,始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 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本公司董事長、監察人及代表公股之董事,具公務員身分;總經理及其餘董事,得不具公務員身分。 (第一項) 本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除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外,依本公司人事規章辦理,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項) ...。」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電信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轉調本公司者,其已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人員,仍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其薪給、福利、考成、退休、資遣及撫卹等事項,依交通部所屬交通 (電信) 事業人員有關規定;其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人員,除聘用人員外,仍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或退休為止。 (第一項) 前項人員在本條例施行日起五年內,得選擇改依前條第二項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項) ...。」準此,為達成企業經營需要、靈活運用人力及逐漸減少具交通事業人員資位等立法目的,該公司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之總經理及非代表公股之董事,以及不適用 (包括已選擇不適用) 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規定之從業人員,均已排除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至於該等人員得否兼任該公司轉投資公司董事長,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自行審酌之。

四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李世德、 (○二) 二三一四六八七一轉二○九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09004703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1 年 01 月 17 日發布,要旨:關於中○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規定之從業人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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