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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1000338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1 年 02 月 05 日

要旨

關於彰化縣政府請釋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對於農業動力用電證明書之核發,得否繼續委任鄉公所辦理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彰化縣政府請釋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對於農業動力用電證明書之核發,得否繼續委任鄉 (鎮、市、區) 公所辦理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會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農企字第九○○一七一八九一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所稱之「法規」,依本部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法八十九律決字第○○○二五八號函送之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其涵義係指法律、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及委辦規則。本件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第二條第一項有關各類農業動力用電證明文件之核發,係明定由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則各該地方自治團體自得依其組織法有關劃分權限 (分工) 之規定,定其應辦理之機關。而依規定分工之權限機關如將其權限授權所屬機關 (同一地方自治團體內) 執行時,則屬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委任範圍。準此,本件有關證明書之核發是否屬權限之移轉,如屬之,是否有法規依據之疑義,請參酌上開說明審酌之。又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委由鄉、鎮、市公所辦理核發各類農業動力用電證明文件,因屬不同地方自治團體 (不同行政主體) 間之權限移轉,其性質似屬「委辦」,而無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之適用。至「委辦」應遵循之要件與程序為何?因涉及地方制度法之適用,宜請主管機關內政部表示意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1000338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1 年 02 月 05 日發布,要旨:關於彰化縣政府請釋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對於農業動力用電證明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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