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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1002346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1 年 07 月 24 日

要旨

關於祭祀公業所有土地徵收配售申辦所有權登記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祭祀公業林○興所有土地徵收配售申辦所有權登記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六月七日台內中地字第九○一○○○八八六八號函。

二 按公用徵收之性質,係原始取得被徵收者之權利,且係徵收者依法律之力取得之新權利 (最高行政法院二十四年判字第十八號判例、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三二五七號判例參照) 。上開所稱原始取得,指非依據他人既存之權利而取得物權,故標的物上之一切負擔均因原始取得而消滅 (王澤鑑著,民法物權第一冊-通則所有權,第六十頁參照) 。至於本件所涉依廢止前之獎勵投資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配售工業住宅社區用地予被徵收前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其法律性質為何?似未見相關實務見解;又此種情形,是否屬於 貴部所訂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第二十三點後段所稱「祭祀公業新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情形?從而,是否仍應登記為派下員全體公同共有?抑或得以該祭祀公業名義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按,上開二種登記方式對於祭祀公業派下員全體之權益實質上似無區別) ?以上疑義,涉及原立法目的之釐清及土地登記實務問題,仍請 貴部參酌原立法意旨後,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1002346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1 年 07 月 24 日發布,要旨:關於祭祀公業所有土地徵收配售申辦所有權登記疑義乙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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