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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1002782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1 年 08 月 13 日

要旨

關於依電信法第五十八條取締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者並予移送法辦後,可否併依電信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七款處以行政罰鍰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 貴部依電信法第五十八條取締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者並予移送法辦後,可否併依電信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七款處以行政罰鍰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七月十日交授電廣字第○九一○五○五一八五-○號函。

二 本件有關刑罰與行政秩序罰之適用關係,請參照本部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法九十律字第○四四一五八號函釋之意見,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三 檢附本部前開影本乙份供參。

四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黃荷婷、 (○二) 二三一四六八七一-二一○三。

附件

法務部 函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法九十律字第○四四一五八號主 旨:關於 貴部函詢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所屬「新○○島二號」客輪未依規定僱用外籍航員,並已由 貴部依船員法處罰,若再依就業服務法處罰,是否違反一事不二罰之法律原則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交航九十字第○六三四八七號函。

二 按一事不二罰原則,係禁止國家對「同一行為」施以多次同性質處罰之原則。刑罰與行政秩序罰均係國家對人民不法行為之制裁,惟此二種處罰性質是否相同,學說與實務尚有不同見解 (吳庚著「行政法法之理論與實用」,九十年八月增訂版,第四五六頁至第四五七頁;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八十八年八月第二次增修版,第三一五至三一八頁;洪家殷著「行政秩序罰論,八十七年二月初版,第六十六頁至第七十二頁參照」。我國實務則有認為,「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制裁及行政制裁規定,除法律有特規定或性質不能重複處分者外,當可分別依照規定予以處罰。 (行政法院四十九年判字第四十號判例、四十八年判字第八十三號判例、四十二年判字第十六號判例、司法院五十四院台 (參) 字第八○三號函解釋參照) ,準此,本件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既涉及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等規定,即應依該等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惟若認刑罰與行政秩序罰間亦適用一事不二罰原則,則亦當優先適用刑罰,準此,本件亦當依上開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三 承辦人:陳品芳、電話: (○二) 二三八一一五一一傳真: (○二)二三八八四二四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1002782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1 年 08 月 13 日發布,要旨:關於依電信法第五十八條取締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者並予移送法辦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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