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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10028862 號
要旨
關於長○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設定地上權登記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長○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設定地上權登記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台內中地字第○九一○○一○九四六號函。
二 按本部八十年八月二十六日法八十律字第一二九九二號函釋之意見,係以 貴部函詢有關土地上已有建物,可否再以該土地全部申辦地上權設定登記疑義之前提事實所作解釋。因此,本件得否參照上開函釋之見解,似有疑義。合先敘明。
三 又司法院釋字第四○八號解釋,認為占有土地屬農業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者,性質上既不適於設定地上權,又依 貴部訂頒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三點第二款規定占有人占有上開耕地者,不得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本件敬請 貴部本於職權依上開規定辦理。
四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黃荷婷、二三一四六八七一-二一○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