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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10034781 號
要旨
關於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建請同意各級教師會備案後,其組織章程及運作,依照人民團體法政黨備案之規定,本部意見如說明二
主旨
關於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建請同意各級教師會備案後,其組織章程及運作,依照人民團體法政黨備案之規定,其選任職員名稱、名額、任期、選任、解任、會議及經費等事項,於章程自訂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台內中社字第○九一○○七四五六七-二號函。
二 查本案前經本部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以法八六律字第○七九九二號函釋略以:「‥教師組織備案後之會務運作及主管機關對其監督與處罰等事項,教師法既未有特別規定,仍應適用人民團體法相關之規定。‥」在案,且貴部九十一年一月二十日台 (八九) 內中社第八九三一五三九號函釋亦同上開意旨。本件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建請該會之組織及運作,參照人民團體法有關政黨之規定辦理乙節,仍請參酌上揭說明審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