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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10040142 號
要旨
有關連任及新任調解委員任期暨主席選任,於調解委員會主席產生前過渡期間之權宜措施疑義
主旨
內政部函轉貴局請釋有關連任及新任調解委員任期暨主席選任,於調解委員會主席產生前過渡期間之權宜措施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依內政部九十一年十月四日台內中民字第○九一○○○八二三五號函轉貴局同年九月二十三日北市民三字第○九一三二三二五○○一號函辦理。
二 關於新任調解委員會委員因尚未經議會審議通過致無法產生主席,有關調解書暨調解筆錄上調解委員會主席核章欄位,如何核章乙節,鄉鎮市調解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 未有明文規定,茲因調解書暨調解筆錄上調解委員會主席核章欄位,僅係調解行政之執行事項。復參酌同條例第七條規定:「調解委員會開會時,主席因故不能出席者,由調解委員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之意旨,貴局所擬「屬獨任調解案件由該調解委員在主席欄位核章,屬合議調解案件則由參與委員中推舉一人在主席欄位核章」等過渡期間之權宜措施,尚屬可行。惟於主席欄位核章時,似宜表明暫代意旨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