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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20011452 號
要旨
金融機構得否就債務人已匯入存款帳戶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主張抵銷疑義
主旨
關於金融機再得否就債務人已匯入存款帳戶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主張抵銷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台財融字第○九二○○○八七七六號函。二、按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禁止扣押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其立法理由係:「按禁止扣押之債,即維持債權人生活上所必要者,其債務人如得主張抵銷,則不足以貫徹法定禁止扣押之法意。」查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並無明文規定該福利津貼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惟是可否根據上開條例第一條後段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而適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四條之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規定,應由法規主管機關釐清該二法之間,有無同一事項屬基本法與補充法之關係後,本於權責自行審酌,本部不便表示意見。
三、另有關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已匯入請領者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後,金融機構得否主張以此請領者之存款債權,與該請領者對其逾期借款互相抵銷乙節,貴部來函說明三所述「應認該項金額已為請領者對該金融機構之存款債權,而非前開請領各項現金或補助之請求權,應不在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四條適用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有關不得抵銷之範圍」之見解,本部敬表同意。
正本
財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