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2003171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08 月 13 日

要旨

著作權法第 82 條第 2 項之適用疑義

主旨

貴局函詢有關「著作權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之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智著字第○九二一六○○五四○-○號函。

二、按調解係指兩造當事人相互讓步,就其爭議所在達成合意之制度,故依鄉鎮市調解條例(下稱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民事事件應得『當事人之同意』,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惟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會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準此,於鄉鎮市調解實務中,當事人拒絕出席無論係明示或消極不予理會,除有同條但書之情形外,即視為調解不成立。至於著作權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調解不成立」是否包括「拒絕調解」?允宜由 貴局本於職權衡酌該條項之立法意旨及逕行強制仲裁之利弊而為判斷。因立法旨趣及法律效果之不同,此與鄉鎮市調解條例對「調解不成立」之認定尚無須一致。

三、至著作權法(下稱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使用報酬」爭議是否包括「使用報酬率」之異議乙節,查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後段定規定:「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另同法第八十二條復訂有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審議使用報酬率之規定,故主管機關對使用報酬率之審議、訂定係屬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行為,與仲裁、調解為解決私權紛爭之性質不同。準此,「使用報酬率」如發生爭議時,自不得以調解或強制仲裁方式解決之。

四、承辦人姓名及電託:方○○、(○二)二三六一四五一○。

正本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2003171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08 月 13 日發布,要旨:著作權法第 82 條第 2 項之適用疑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