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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2003175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08 月 19 日

要旨

關於登記機關已辦理自益信託登記之土地,其受託人可否將該土地贈與他人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登記機關已辦理自益信託登記之土地,其受託人可否將該土地贈與他人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內授中辦地字第○九二○○一一五○八號函。

二 按贈與乃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第二項、民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參照) ,其對各級政府、財團法人、公益信託等為贈與者,一般稱為「捐贈」。信託財產乃受益人受益權之所繫,非為受託人之自有財產,倘受託人欲以「受託人名義」為捐贈,縱為信託契約所約定,其約定亦與信託之本旨有違。

三 次依信託法第一條規定,受託人須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其因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取得之財產權,仍屬信託財產(同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參照) 。單純之拋棄或捐贈,未能取得任何對價,殊難解為係為受益人之利益 (本部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法律字第○九二○○一一六○七號函說明二參照) ,況且是以「受託人名義」為捐贈,縱稅法對個人或營利事業之捐贈有得列舉扣除或的列為當年度費用等優惠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三十六條規定參照) ,受益人或委託人 (自益信託之情形) 亦不能享有。而本件信託若係為使受託人假信託之方式而遂行其節稅或其他脫法之目的,其信託行為自是無效。因 貴部來函並未檢附信託契約相關資料,本件仍請 貴部參酌上開說明,本於職權就具體個案事實依法審酌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2003175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08 月 19 日發布,要旨:關於登記機關已辦理自益信託登記之土地,其受託人可否將該土地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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