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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20043193 號
要旨
關於違反水土保持法事件,因內政部營建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已先處罰在案,本案是否再行處罰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 貴府辦理貴縣秀林鄉文山段一八○地號山坡地內,涉嫌違反水土保持法事件,因內政部營建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已先處罰在案,本案是否再行處罰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府九十二年十月三日府農保字第○九二○一一三八九一○號函。
二 按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時,其處罰目的及處罰要件雖不相同,除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必須採用不同之處罰方式或手段,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者外,不得重複處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如處罰種類相同,而從其一重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再就其他行為併予處罰,始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如所違反之規定,除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因處罰之種類不同,自得採用不同之處罰方法,以達行政目的 (司法院釋字第五○三號解釋參照) 。本件行為人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核,即擅自違規堆積土石及瀝青廢棄物並整平為道路之行為,如發生同一行為同時適用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八款規定之競合問題,且其處罰種類均為罰鍰,因前者處罰較重,後者處罰較輕,似應依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頁第二款規定處罰,始為「從一重處罰」。至於行為人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核,即擅自違規堆積土石及瀝青廢棄物並整平為道路之行為,究屬單一行為或數行為?是否有同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之情形?宜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依法審認之。此外,並請注意有無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