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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30005234 號
要旨
有關建築師得否受託辦理土地估價業務疑義
主旨
有關建築師得否受託辦理土地估價業務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二月二日台內營字第○九三○○八一八六三號函。二、「建築師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築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調查、測量、設計、監造、估價、檢查、鑑定等各項業務,並得代委託人辦理申請建築許可、招商投標、擬定施工契約及其他工程上之接洽事項。」(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布),是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估價為建築師執業項目之一尚無疑義,惟「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之估價業務(第一項)。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者,不得辦理前項估價業務。但建築師依建築師法規定,辦理建築物估價業務者,不在此限(第二項)。」準此,則建築師能否辦理土地估價業務,「建築師法」及「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尚不一致,合先敘明。
三、次按政府有鑑於不動產估價品質影響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甚鉅,希藉由專門職業估價人員制度之建立,提高估價技術、品質,並將估價業者納入輔導與管理,推動「不動產估價師法」立法工作(立法院第四屆第二會期法制、內政及民族兩委員會第一次聯席會議紀錄-內政部黃部長報告事項參照),並於八十九年十月四日完成立法程序公布施行,「不動產估價師法」立法時間既在「建築師法」之後,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之「不動產估價師法」草案第十四條原僅規定「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之估價業務」,嗣於立法院審議時始加入第二項「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者 不得辦理前項估價業務,但建築師依建築師法規定,辦理建築物估價業務者 不在此限」之規定,則本件建築師執行估價範圍之爭議,宜請貴部本於主管機關立場參酌法律解釋衝突之解決原則-後法優於前法暨「不動產估價師法」立法旨趣,本諸權責依法審認。
四、承辦人姓名及電話:葉○○、(○二)二三一四六八七一轉二二四一。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