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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30007521 號
要旨
函詢請求回復學籍疑義
主旨
關於國立○○大學詢問該校學生陳君因二二八事件遭開除學籍,現請求回復學籍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台高(二)字第○九三○○一六六六二號函。
二、按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六條規定:「受難者及受難者家屬名譽受損者,得申請回復之;其戶籍失實者,得申請更正之。」次按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四條亦有相同回復名譽之規定。查民國三十八年類此案件之「台大、師院四六事件」處理事宜,前經行政院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邀集相關機關會商結論略以:「…有關恢復當事人名譽,請教育部協調台大、台灣師大研議適用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四條規定之原則,頒授當事人名譽學位。」本件是否基於平等原則比照辦理,請本於職權審酌。
正本
教育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