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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3001294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05 月 10 日

要旨

「基隆市都市計畫工業區污水處理及下水道使用自治條例」疑義

主旨

關於「基隆市都市計畫工業區污水處理及下水道使用自治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是否屬裁罰性之不利益處分等疑義。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內授營工程字第○九三○○八二八三五號函。

二、按行政處分之撤銷係指將已發生效力但存有瑕疵之處分,原則上溯及的使其失效;而行政處分之廢止係指將合法有效的處分,原則上於廢止日後失其效力而言。本件自治條例第三十五條各款規定,究為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請本於職權分別審認之。

三、次按行政罰係對過去違反行政上義務行為之非難,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是否屬裁罰性不利處分,應視其撤銷或廢止原因及適用法規而定。本件基隆市都市計畫工業區污水處理及下水道使用自治條例第三十五條有關「得予拒絕納入,並撤銷原核發之聯接使用證明」之規定,其中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係以原授益處分相對人未依規定申請相關證明文件、操作設備,或未依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改善,或未繳納相關費用等而撤銷聯接使用證明,似不具非難性,應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同條第五款規定「依相關法令規定應拒絕納入者」,既係依相關法令規定應拒絕納入,則撤銷或廢止原核發之聯接使用證明,僅係拒絕納入應為之行政行為,應亦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

四、末按行政處分之附款係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之主要規律內容加以補充或限制,而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係以法規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與行政處分之附款係屬二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3001294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05 月 10 日發布,要旨:「基隆市都市計畫工業區污水處理及下水道使用自治條例」疑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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