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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30018254 號
要旨
有關「臺中市公共性紀念墓園設置辦法」規定所稱「撤銷許可」是否屬裁罰性之不利處分案
主旨
關於臺中市政府訂定之「臺中市公共性紀念墓園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之「撤銷許可」是否屬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台內民字第○九三○○○四五二六號函。
二、按行政處分之撤銷係指將已發生效力但存有瑕疵之處分,原則上溯及的使其失效;而行政處分之廢止係指合法有效的處分,原則上於廢止後失其效力而言。旨揭本辦法第六條、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究為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請本於職權分別審認之。
三、次按行政罰係對過去違反行政上義務之非難,授益處分之撤銷或廢止是否屬裁罰性之不利處分應視其撤銷或廢止原因及其適用之法規而定。惟仍應具備「裁罰性」及「不利處分」之要件,如處分係命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者,因與行政罰之裁罰性不符,非屬裁罰性之不利處分。本件依來函所述,臺中市政府依殯葬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旨揭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公共性紀念墓園應於許可設置後二年內向管理機關申報施工,並自施工日起二年內完工,逾期未施工或完工者,撤銷其許可。」第九條規定:「申請人申請設置紀念墓園所檢附書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者,應撤銷許可,並送請有關機關處理。」第十條規定:「管理機關得隨時督導公共性紀念墓園之經營管理,有違反本辦法者,得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撤銷其許可,並依相關法令處理。」僅係命停止違法或除去違法狀態,應不具非難性,似非裁罰性不利處分。
四、末按行政處分之附款係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行政處分之主要規律內容加以補充或限制;而本辦法第六條、第九條及第十九規定,係以法規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與行政處分附款係屬二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規委員會、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