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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3003094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08 月 02 日

要旨

有關行政執行法第 25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30 條與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適用疑義

主旨

有關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五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與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適用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證保法字第○九三○○二八三八七號函。

二、按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關本章之執行,不徵收執行費。但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之。」,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規定:「拍賣、鑑價、估價、查詢、登報、保管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移送機關應代為預納,並依本法第二十五條但書規定向義務人取償。」,是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因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向 貴公司查詢義務人往來券商資料所生費用,性質上屬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於移送機關將該事件移送於各行政執行處執行時,因無法事前預估該費用,依上開規定意旨,似宜於查詢後由移送機關代義務人向貴公司繳納。

三、至於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係有關稅捐稽徵機關為調查課稅資料行使調查權限之規定,與前述行政執行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強制執行階段必要費用之負擔無涉,如有適用上疑義,請洽詢財政部表示意見。

正本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本部行政執行署、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3003094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發布,要旨:有關行政執行法第 25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30 條與稅捐稽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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