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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30032593 號
要旨
有關「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有無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之 1 規定,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逾期失效之問題
主旨
有關「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有無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規定,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逾期失效之問題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內授中民字第○九三○七二○五二七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規定,旨在督促行政機關對於現行實務上行政命令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而具對外效力者,應儘速檢討提昇以法律規定或於法律中增列授權訂定之依據,係有關法律保留原則之規定 (本部九十一年四月一日法律字第○九一○○一○九九八號函意旨參照) ,合先說明。
三、次按「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係政府為辦理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之福利互助業務,依該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政府補助互助人每月新臺幣一百五十元…觀之,其規範事項似屬給付行政範疇,參照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理由書:「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以辦法規範之,應亦無不可。準此,該辦法原則上應無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逾期失效」之問題。惟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既強制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於任職期間均為互助人,按月繳款參與互助,允宜有法律之依據,在未取得法律依據前,建議修正本辦法,增訂賦予該等人員得選擇不參加之自由,以緩和本辦法,而具彈性 (本部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十四次會議紀錄結論二之二部分意旨參照) 。至於本辦法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是否繼續辦理本項業務,屬主管機關政策決定事項。
正本
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