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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3003782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09 月 20 日

要旨

關於公務機關可否受理民眾以電話方式申請協助其將個人資料登錄於電腦網站疑義

主旨

關於公務機關可否受理民眾以電話方式申請協助其將個人資料登錄於電腦網站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會九十三年九月八日勞職業字第○九三○二○四四二二號函。二、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一、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者。……」其所稱「蒐集」者,係指為建立個人資料檔案而取得個人資料而言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參照) 。申言之,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包括直接向當事人蒐集或間接從第三人取得者,均屬之;其係以書或言詞為之,亦在所不問。次按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地區間人力供需平衡並配合勞工保險失業給付之實施,應建立全國性之就業資訊網。」準此,本件有關 貴會所屬職業訓練局電腦網路「全國就業e網」系統乙即,核其行為係屬本法所稱蒐集個人資料,並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得對個人資料為蒐集或電腦處理,從而自有本法其他相關規定之適用;惟民眾以電話提供個人資料,其提供者是否為資料本人以及資料之正確性等疑義,係屬執行技術問題,以及資料利用之合法性問題,併請注意。

正本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3003782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09 月 20 日發布,要旨:關於公務機關可否受理民眾以電話方式申請協助其將個人資料登錄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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