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40007852 號
要旨
市議員因違反妨害自由罪等案件解除職權,後撤銷檢察官執行處分,可否聲請撤銷解職行政處分疑義
主旨
貴部函詢有關新竹市議會前議員楊○○因違反妨害自由罪等案件,經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予以解除職權,後因法院撤銷檢察官執行處分,可否聲請撤銷貴部之解職行政處分疑義,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4 年 2 月 22 日內授中民字第 0940722324 號函。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縣(市)議員犯同條項第 2 款或第 3 款以外之罪,受有其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由內政部解除其職權或職務。準此,本件依來函所述,新竹市議會前議員楊○○因違反妨害自由罪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 10 月確定在案,嗣經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之命令,向臺灣高等法院聲明異議,並經該院裁定撤銷檢察官之原處分。惟經查楊員仍因他案而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93 年執更典字第 18 號參照),因楊員發監執行之事實仍存在,符合首揭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規定,該解職處分當不生違法應予撤銷之問題。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