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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4001208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4 年 04 月 19 日

要旨

政治獻金法第 7 條所稱「主要成員」之認定範圍

主旨

貴部函詢有關政治獻金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所稱「主要成員」範圍應如何乙節,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4 年 3 月 28 日台內民字第 0940003661 號函。

二、按政治獻金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係參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5 條之 2 所定,且二者立法意旨均係在避免外國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地區人民以政治獻金方式,間接操控或影響國內政治人物或團體,而危及國家安全。準此,政治獻金法第7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所稱「主要成員」範圍,似宜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5 條之 2 所稱「主要成員」一致為宜。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4001208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4 年 04 月 19 日發布,要旨:政治獻金法第 7 條所稱「主要成員」之認定範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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