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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40014882 號

會議日期 94 年 05 月 09 日

要旨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 15 條之 1 修正意見

主旨

關於「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 15 條之 1 修正草案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4 年 4 月 13 日法浩字第 0940000963 號函。

二、依本件所附修正草案總說明,認現行條文第 15 條之 1 第 1 款後段規定僅侷限於「有罪判決確定者」,而其他非受有罪判決或經不起訴處分之行為人,無從獲得補償,有違平等原則,爰予放寬並修正該款文字為「…而其他行為人…之裁判或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惟查,上開修正條文文字未明定其他行為人於當時「遭限制人身自由」之要件,復未包括其他行為人未經起訴、未經不起訴處分或未經裁判而遭限制人身自由之情形,似有疏漏,是上開修正條文有無參酌同條第3 款文字予以修正之必要,建請卓酌。

正本

國防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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