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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40017742 號
要旨
農會改選而召開理事會程序疑義
主旨
貴會函詢有關嘉義縣大林鎮農會第 15 屆改選,該農會召開理事會程序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會 94 年 5 月 5 日農輔字第 0940120597 號函。
二、按農會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須有各該會議應出席人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及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至於上開出席人二分之一之認定標準,該法尚無明文規定。本件依來函所述,嘉義縣大林鎮農會 94 年 3 月 11 日上午 9 時所召開之理事會,僅 4 位依法當選之理事簽到,其他理事雖出席但因故未予簽到,是否符合首揭條文「須有各該會議應出席人二分之一以上支出席,方得開會」之規定?出席簽到簿是否為出席人數?係屬事實認定及證據證明力問題,因農會屬人民團體中之職業團體,其相關議事程序程序疑義,宜先徵詢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內政部之意見。至於農會理、監事選舉除法院判決無效者外,似非僅得由出席之主管機關指導人員片面宣布,即發生選舉無效之效力。另理事會選舉如有無效之情形,主管機關所發給之圖記應予撤銷,自不待言。
三、末查農會法第 49-2 條規定:「農會選舉或罷免訴訟及總幹事聘、解任程序,除有關假處分之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準此,本件嘉義縣大林鎮農會理、監事選舉程序之爭議,因多屬事實認定及證據證明力問題,似宜依上開規定循訴訟方式處理,方為最終解決之道。
正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