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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40047755 號

會議日期 95 年 01 月 08 日

要旨

關於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 15 條之 1 修正草案之建議意見

主旨

關於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 15 條之 1 修正草案(再修正案)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4 年 12 月 6 日致本部之同年 10 月 21 日法浩字第 0940002592 號函。

二、依本件所附上開條例修正草案總說明,認現行條文第 15 條之 1 第1 款規定僅侷限於「受內亂罪、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以外之「有罪判決確定者」,本次修正擬將「其他非受有罪判決但遭限制人身自由而未經起訴、未經不起訴處分、經不起訴處分、未經裁判或受裁判者。」然查其所定「受裁判者」,依同條例第 2 條第 2項之定義規定,係指人民在戒嚴解除前,因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經判決有罪確定或裁判交付感化教育者。唯依此定義,顯與本款修正條文之補償對象不同,建起再予釐清修正本款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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