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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4004823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4 月 09 日

要旨

機關公文,按公文程式條例意旨,係指機關處理公務之文書,包括機關致人民之公文,而不以機關間交換公文為限,電子公文之記載方式得依公文程式條例第 3 條規定辦理

主旨

關於 貴部銓敘審定函交由送審人收執之部分,擬以電子公文交換之方式,由機關收文後代轉,該審定函是否符合行政處分之規定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4 年 12 月 6 日部管一字第 0942560121 號書函(兼復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4 年 12 月 23 日公保字第 0940011194 號書函)。

二、按公文程式條例第 1 條規定:「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其程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第 2 條規定:「公文程式之類別如左:…4.函: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第 1 項)。前項各款之公文,必要時得以…其他電子文件行之(第 2 項)。」依上開規定觀之,公文程式條例所稱之機關公文,為機關處理公務之文書,不以機關間交換公文為限,並包括機關致人民之公文。

三、另查行政程序法對於機關公文電子文件之記載方式並未明文,而公文程式條例第 3 條第 5 項規定:「機關公文以電報、電報交換、電傳文件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得不蓋用印信或簽署。」則本件所詢有關銓審函之電子文件記載方式依上開條例規定記載似無不可。

正本

銓敘部

副本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4004823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4 月 09 日發布,要旨:機關公文,按公文程式條例意旨,係指機關處理公務之文書,包括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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