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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4004836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4 年 12 月 18 日

要旨

關於「如期完成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計畫」案

主旨

關於 鈞院新聞局函陳「如期完成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計畫」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鈞院秘書處 94 年 12 月 7 日院臺聞字第 0940057220 號函及同年月 13 日院臺聞字第 0940057220 號催辦案件通知單。

二、按廣播電視法第 5 條第 4 項、第 5 項規定:「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第 4 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政府、政黨不得捐助成立民營廣播、電視事業。(第 5 項)」次按公共電視法第 4 條規定:「公視基金會之創立基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新臺幣 1 億元,--。」另按信託法第 1 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依來函資料所述,本件財政部相關單位(政府持有之公股)以其持有之○視、○視股票(股份)為信託財產,擬以自益信託由受託人財團法人○○○○文化事業基金會之名義行使對○視、○視之股東權,則於信託契約成立及依規定轉讓股票後,該信託財產之名義上所有權人(即受託人)為該基金會,嗣以該基金會(受託人)名義投資○視、○視,與首揭規定,是否相符,有待斟酌。

正本

行政院秘書處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4004836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4 年 12 月 18 日發布,要旨:關於「如期完成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計畫」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