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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40048665 號
要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之 1 暨內政部 94 年 3 月 31 日台內民字第 0940003501 號函釋規定適用疑義
主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之 1 暨貴部 94 年 3 月 31 日台內民字第0940003501 號函釋兩者規定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4 年 12 月 9 日台內民字第 0940063377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參照),是以行政行為之對象為特定人,其內容為具體之事實關係者,乃典型之行政處分;如相對人係非特定人,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對人之一般處分」,有關公務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為「對物之一般處分」,其處分對象直接對物(各個公物),配合相關法規之適用,可對不特定多數人之權利或義務發生創設、變更、消滅或確認之法律效果(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第二次增訂版,第 185 頁、第 195 頁參照)。有關在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期間之禁葬公告,其對象如係對具體的公物,構成具體的規律,應為一般處分,此與學理上所稱職權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職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是向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尚屬有別。
三、次按公物係指直接供公的目的使用之物,並處於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所得支配者而言(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 9 版,第 205頁),所謂公墓係指公立或私立供公眾營葬之公共設施(「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已廢止)」第 2 條第 2 項參照),其為公物屬前揭對物之一般處分之標的固不待言,至於私人墳墓既非公物,行政機關尚難對其為物之一般處分。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