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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50015709 號
要旨
關於公務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差額由地方政府負擔,於行使預算編製時,發生牴觸憲法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9 條規定聲請解釋疑義
主旨
關於臺南縣政府為公務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差額由地方政府負擔,該府於 92 、93、94 年 9 月行使預算編製時,發生牴觸憲法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9 條規定,請行政院層轉司法院聲請解釋疑義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局 95 年 4 月 17 日局給字第 0950008754 號書函。
二、關於旨揭聲請案是否應由行政院層轉司法院聲請解釋乙案,行政院93 年 2 月 11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30060877 號函及本部 92 年12 月 10 日法律字第 0920048686 號函參酌司法院釋字第 527 號解釋理由書及釋字第 550 號解釋之處理方式,認為本件聲請案無須經由行政院層轉。惟本案經司法院大法官於 95 年 1 月 27 日第1279 次會議決議以:「…,地方政府依據上開中央法令辦理地方政府退休公務人員、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負擔其利息差額,性質上乃依職權執行中央之法規,並非專屬地方之自治事項,此與前述得不經上級機關層轉逕向本院聲請解釋之事項尚屬有間。地方行政機關就退休公務人員、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差額之預算編列如有執行上之困難,揆諸上開說明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9 條之規定,仍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本件聲請既未經由上級機關層轉,核與首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9 條規定不合…」,為不受理之決議,故本件聲請案之程序即應依上開決議辦理。至所詢有關行政院上開函說明二(二)意見是否仍予維持乙節,本部敬表同意。
正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