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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5001924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6 月 07 日

要旨

委託辦理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業務,受委託機關可否另依據相關法規再委託其他機構辦理

主旨

關於依據貿易法規定委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辦理簽發原產地證明書(簡稱產證)業務,受委託機關可否另依據相關業務法規及行政程序法將該項簽發業務再委託其他機構辦理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局 95 年 5 月 12 日貿服字第 09501510570 號函。

二、按「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第 1項)。……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第 5 項)。」「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第 2 項)。前 2 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第 3 項)。」。分別為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5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3 項所明定。準此,行政機關之權限均係以法規為依據,不得任意設定或變更,尤其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動機關之管轄權,故有所謂管轄恆定原則,其用意除有貫徹行政機關應依法執行其法定職權外,尚有保障人民權益之作用,不致因不諳機關權限分工及行政程序而遭受不利益(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 9 版,第 200 頁參照)。此管轄權恆定原則之涵義有二:(一)行政機關之權限不受其他機關之侵越;(二)行政機關不得擅自變更自己之權限,將之移轉予其他機關(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第 2 次增修版,第 83 頁參照)。惟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必要,例外得變更管轄權,例如委任或委辦、委託、行政委託、法規變更公告移轉管轄權等方式,均得依法定程序更行政機關之管轄權。因此,行政機關須依法規規定為委任或委託等權限之移轉,且權限移轉本身屬例外規定,故為委任或委託等行為後,解釋上不得為再委任或再委託等權限之再次移轉。本件貴局擬於修法前,依貿易法第 20 條之 2 規定將簽發原產地證明書之權限委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後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農會法第4 條第 1 項第 21 款規定,再委託農會辦理之意見,核與上開規定及說明不符。

三、又貿易法修法通過前,鑑於農會對於農產品之原產地認定有其專業性,本件建議得以行政助手(又稱行政補助人)之方式解決,因行政助手未涉及行政機關之權限移轉,且依其專業性可協助行政機關處理行政事務,亦可達到由農會提供農產品原產地認證服務之目的,惟該簽發原產地證明書之機關名義,仍須以資局或依來函說明三委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後,以該會之名義為之。併予敘明。

正本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5001924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6 月 07 日發布,要旨:委託辦理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業務,受委託機關可否另依據相關法規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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