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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090048783 號
要旨
關於攤販違規占用公告禁止設攤之道路營業,依法得沒入攤架、攤棚,若行為人拒不配合將攤架內有價物品即時清除,針對該等有價物不得送交法院辦理提存
主旨
關於攤販違規占用公告禁止設攤之道路營業,依法得沒入攤架、攤棚,若行為人拒不配合將攤架內有價物品即時清除,針對該等有價物,後續取締程序得如何處理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貴署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九十) 警署行字第二五一一六六號函。
二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九十) 秘台廳民三字第三○五五五號函略以:「按民法債編有關提存之規定僅適用於私法上之債權債務關係,至公法上之權利義務,則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始例外得為提存 (例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第二項規定,對移置保管車輛拍賣所得價款得依法提存) 。攤販違規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攤設攤位,經執勤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予以舉發,並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沒入攤棚、攤架者,並未明文規定得將該攤架內之有價物品予以提存,是違規攤販若拒不配合將攤架內之有價物品即時清除時,自不得將該有價物品送交法院辦理提存」。
三 檢附前開司法院秘書長函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