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10001778 號
要旨
關於收養人於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後、裁定確定前死亡,其戶籍登記之收養日期如何認定疑義
主旨
關於 貴部函詢收養人於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後、裁定確定前死亡,其戶籍登記之收養日期如何認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一月九日台內戶字第○九一○○一○七六七○號函。
二 按兒童福利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復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收養兒童經法院認可者,收養關係溯及於收養書面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無書面契約者,以向法院聲請時為收養關係成立之時。有試行收養之情形者,收養關係溯及於開始共同生活時發生效力。」是以,收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其戶籍登記之收養日期,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至收養十二歲以上之子女,前經司法院於七十六年九月十七日以 (七六) 秘台廳 (一) 字第○一七六一號函釋略以:「按收養應於認可之裁定時成立、生效,換言之,被收養人應於認可收養之裁定確定時,始取得養子女之身分,前經本院於七十五年六月廿八日以 (七五) 院台廳一字第○四二五號函副知 貴部在案。至若收養人於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後、裁定確定前死亡者,是否影響收養關係之成立、生效乙節,我國民法就此未設明文規定,而德國 (西德) 民法就有關收養人死亡後之認可,於第一千七百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分別定有:「收養人已向管轄法院提出認可之聲請,或……者,在收養人死亡後,亦得認可之」、「收養人死亡後所為之認可,與死亡前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似可供參考::。」在案。
三 又行政院與司法院於八十八年六月十日會銜送立法院審議之「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鑑於在聲請法院認可收養程序中,收養人死亡時,當事人間權益有予明確規範之必要,爰於上開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增訂第九項規定:「收養自法院許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但聲請許可收養後,法院許可裁定確定前收養人死亡者,收養之效力溯及自收養書面成立時生效。」惟上開草案因尚於立法院審議中,且本件被收養人已二十二歲,無兒童福利法之適用,是本件戶籍登記之收養日期之認定,仍請 貴部參酌上開規定及前揭司法院函之意旨,本於職權認定之。